摘 要:
【案情回放】 H公司为W县邮政局的下属公司,2005年5月,H公司将代为W县邮政局管理的一门面房租给了个体租赁户任某,同时以H公司的名义与任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协议的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55000元。2006年3月,因该门面房被上级邮政部门决定收回并统一进行资产盘活,H公司便向任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同期限终止后进行搬迁。任某在接到上述通知后不服,于2006年4月29日,即合同期满后,将W县邮政局和H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段]
文章出处:
《中国邮政》-2007年1期 -56-56页
China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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