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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地位及其职能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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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晨

商场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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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3102
国内统一刊号:CN 11-3518

摘  要:

我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和职能的行使上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法律规定和社会实践中。本文试图明确消费者协会应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著者文摘]

我国消协的职能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消协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作用的发挥。而在分析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消协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能。一、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能1.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第二条也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显然,无论是法律还是章程,都确立了消协的”社会团体”的地位。社会团体是指除了政治国家血缘共同体及以财产为基础的营利性企业以外的社会共同体。相对于强大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说,消费者无疑处于弱势地位,单纯依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无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产生了消协这样的组织。

文章出处:

《商场现代化》-2006年11X期 -280-280页

Market Modernization

栏目信息:

经济与法

分 类 号:

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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