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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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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平

辽宁省征地事务局,110031

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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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1-6139
国内统一刊号:CN 21-1016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地方大量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第一段]

即仅规定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并未对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和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但《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又都明确了行政征收制度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惟一途径。这样,从法律上将“公共利益”的概念无限延展了。实践中,备类建设项目,凡符合规划,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一律都可以申请国家行使征收权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并不都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这种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没有边界。上述立法缺陷,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收范围无限度扩张甚至频繁出现“圈地运动”的法律根源。(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程序设计不完善l、欠缺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认......

文章出处:

《农业经济》-2008年3期 -7-8页

Agricult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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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1.1 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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