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6-3277
国内统一刊号:CN 31-1171
摘 要:
本刊今年第1期发表了《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的条文,并对建议稿的由来作了说明。从本期起,开始刊登建议稿条文的依据部分,将分期连续发表,望广大读者予以关注。[编者按]
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构起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及作者侵犯名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关于“国家机构”.规定于宪法第五十七条至一百三十五条。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理论依据1.关于政府机构是否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以及相应的诉权的问题.需要考虑到以下这些因素:第一。即使政府机关受到错误指责,一般也不会给它履行法定职责带来严重的影响。一般也不会造成经济损失。更不存在精神损失。第二.政府机构有能力有条件回应不实的言论,有机会通过行动澄清人们的认识。第三。根据民主原理,判断有关政府行为的事实是否真实的最终权力不在政府本身,而在于人民。第四.根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性质.须根据......
作者简介:
本课题组成员为徐迅、黄晓、王松苗、浦志强、富敏荣;顾问:魏永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