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改革目前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体制 1993年,作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配套措施,国务院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税制改革和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食业会计准则》,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形式,规定“国有企业统一按国家规定的33%税率交纳所得税,取消各种包袱的做法”。同时,考虑到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差、利润水平低等现状,为解决国企脱困等问题,作为过渡措施,规定“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第一段]
文章出处:
《国有资产管理》-2006年6期 -53-55页
State Asset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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