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3-1999
国内统一刊号:CN 50-1175
摘 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立法法》精神。"公共利益"常常成为拆迁过程中侵犯私权的借口。应进一步规范涉及土地方面的行政审批权,树立《宪法》权威,适当限定"公共利益",从而真正做到对公产私产的平等保护。[著者文摘]
魏东(1978一),男,安徽铜陵人,安微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芜湖241000),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硕士生。收稿日期:2007—02-07 1 城市土地权利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包括农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使用权按照有分配权的人划分即可,人有其地,所有权归属集体。由于中国农业传统习俗的影响,对居住房用地即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变更争议不大。城市土地“国家所有”,这“国家”的概念却比较抽象,习惯上一般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全民所有”,而实际上“全民”当中的任何个体都不能“所有”,当然能够“所有”的依然是使用权。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制度,这也是我国所特有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国家拥有城市土地的所有权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实际上分配给了国家、集体、公民和外商四类不同的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规定,获取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法律程序,国家不能直接将集体、......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EENCE AND TECHNOLOGY
文章编号:
1673-1999(2007)04-0038-02
作者简介:
魏东(1978-),男,安徽铜陵人,安微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芜湖241000),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