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平等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但过分扩张适用法院地法常常会使外国实体私法与内国实体私法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采用所造成的不平等、外国法不能查明时适用法院地法所造成的不平等、采用反致可能造成的不平等、立法偏离正常的法律选择规则而形成的不平等、身份的变化所引起的内外国实体私法的不平等和在解决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时可能产生的不平等.但这些不平等现象并不违反国际法.[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23卷7期 -89-94页
Journal of Shangqiu Teachers College
栏目信息:
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600(2007)07-0089-06
The Unequal Treatment of Foreign Substantive Personal Law in International Personal Law
GENG Yong
收稿日期: 200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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