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7-3590
国内统一刊号:CN 15-1154
摘 要:
随着信用卡被广泛使用,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也大大增加。本文通过对台湾和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发现其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分担规则与我国大相径庭。引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后,会发现台湾和美国的相关规则更符合经济学的规律。经济学的理论以及台湾和美国的相关制度为我国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分担规则的重新确立提供了借鉴。[著者文摘]
4-8用卡冒用责任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给金融业,特别是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支付习惯与消费方式。这其中尤以信用卡的发展风光无限,但当人们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预先消费、一卡“走遍天下”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的增加。数据显示,美国发生信用卡欺诈的比例在0.06%~0.07%之间。因欺诈(fraud)行为而引起的损失达到了一年数百亿美元。而损失发生后,往往是消费者以高利息和费用的形式承受了。一、台湾和美国对于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分担的规定(一)台湾对于信用卡欺诈损失分担的规定台湾信用卡欺诈损失分担的原则,概括地说就是“自负额”制度,其在台湾财政部颁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约条款中予以确立。其主要内容是: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遗失、被窃等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应尽快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银行或其他经银行指定机构办理挂失停用手续,并交挂失手续费若干元。如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应于受理挂失手续日起十日内通知持卡人,要求其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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