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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与我国反垄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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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 孙延斌

北方经济: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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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7-3590
国内统一刊号:CN 15-1154

摘  要: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第五章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调整,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该法在适用范围、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给反行政性垄断的开展制造了诸多障碍。[第一段]

行政性垄断及其危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垄断成为经济生活中突出的问题,其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尤为严重。人们日益感受到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近年来,石化行业限制民营资本进入,节运火车票涨价售、啤酒销售的地方保护等问题,都切实影响着市场运行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一)行政性垄断的理论界定行政性垄断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的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68 北方经济·2008年第2期/周勇孙延斌行政性垄断已经渗透到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就行政权力的辐射范围,一般分为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两大类:其一,地区垄断。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随着各地区利益的相对独立,地方保护主义也随之产生,与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存在着严重不协调。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无视市场规则,滥用行政权力。它通过人为的分割市场克服本地区资源短缺、技术水平落后的缺陷,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由于缺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地方市场很难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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