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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立法中利益均衡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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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时升[1] 徐岚[2]

[1]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2]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南昌330022

探索与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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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2229
国内统一刊号:CN 31-1208

摘  要:

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节机制。在民主社会中,利益均衡是立法的根本宗旨和终极目标。但是,在现实立法实践中,我国的立法尤其是地方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偏离了利益均衡的根本宗旨。为了使地方立法回归到利益均衡的本位,必须引入、完善相关机制。[著者文摘]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2徐岚,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南昌:330022) 在民主社会中,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节机制,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全民相对利益均衡。如果立法没有实现利益均衡的制度选择与设计.则普遍的利益冲突将不可避免。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立法备受批评和指责,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较好地体现和维护利益均衡。立法的本意利益是法律产生的根源.法律是人们对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后制定出来的.“正是利益才造就了法律规范的产生,因为利益造就了‘应该’的概念。在利益法学看来,法律命令源于各种利益的冲突。”?因此。法律在本质上是政治过程中的一种利益调节机制.“利益关系是法的基础。物质利益关系是法的终极基础.法是利益关系的上层建筑。”通过制定法律.立法者及其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实现和维护。立法是人类有意识的制度选择与设计.它以理性人为基础。而理性人的最显著特点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专制社会中,占少数的统治阶级通过立法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

文章出处:

《探索与争鸣》-2008年2期 -5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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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信息:

时事观察

分 类 号:

D920.0 F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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