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基本结束,但是国资委已出台的清产核资政策没考虑清产核资损溢与税收法规的协调。鉴于“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与“符合税前扣除项目要求的财产损失”之间的差异,清产核资的损溢不应当超然于税法的规定之外。
文章出处:
《涉外税务》-2005年7期 -23-27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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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基本结束,但是国资委已出台的清产核资政策没考虑清产核资损溢与税收法规的协调。鉴于“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与“符合税前扣除项目要求的财产损失”之间的差异,清产核资的损溢不应当超然于税法的规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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