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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患者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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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臣[1] 吉中孚[1] 徐红平[1] 宋建成[1] 罗小年[2]

[1]北京回龙观医院,100096 [2]北京安定医院,100096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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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5-3220
国内统一刊号:CN 32-1391

摘  要:

对精神疾病患者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实践中的概念问题进行探讨。[著者文摘]

但目前正在开展的相关研究已取得了不少成果,同时也存在不少分歧I 。现对性防卫能力鉴定实践中的概念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应称为性行为能力,更符合实际。1 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概念性自我防卫能力(以下简称性防卫能力)一词源于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为无自我防卫能力”【。因为《暂行规定》中的明确解释和定义,自1989年8月此规定颁布实施后,全国司法鉴定中普遍使用了“性防卫能力”一词。此后陆续有专家对“性防卫能力”一词提出质疑,认为性活动是一种本能活动,非财产、Ib~lJ益,不存在防卫问题。也有研究认为,性防卫能力不是一种民事行为能力,其理由是性行为一词中的‘行为’与民事行为中的‘行为’有不同的含义,因为他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ical Medicine

栏目信息:

专题讨论

分 类 号:

D91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3220(2007)05-03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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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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