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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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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鸣

江苏苏州市广济医院,215008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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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5-3220
国内统一刊号:CN 32-1391

摘  要:

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出庭作证的程序及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著者文摘]

这一《决定》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1 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鉴定结论表示质疑或反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应当而且是必要的:1.1 鉴定人出庭作证,可就鉴定结论当庭回答各方面的质询,对有关疑问和意见作出解答。1.2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科学概括性,当事人由于对专业不了解,产生异议,此时鉴定人只有依据充分、可靠的鉴定材料,并对其进行论证,以便当事人、法官审查检材、样本是否真实、充分,是否能作鉴定结论的基础。1.3 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既要求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也要求鉴定过程符合正当程序的基础要求,由于鉴定结论涉及一些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单凭鉴定文书的有限内容,往往难以让非专业领域的人士充分理解其中的科学含义,所以由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成立的理由和方法加以系统的、严谨的分析论证,使当事人的异议解除。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ical Medicine

栏目信息:

专题讨论

分 类 号:

D91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3220(2007)05-03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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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06-01-16

作者简介:

通讯作者:Email:cymfhl@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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