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5-3220
国内统一刊号:CN 32-1391
摘 要:
探讨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妄想与辨认能力、责任能力的评定之间的关系。[著者文摘]
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病理动机是指精神病患者由妄想或幻觉等认知障碍引起行为的动机,缺乏现实目的。依据动机的病理性,实践中往往评定具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为无实质性的辨认能力,从而评定其为无责任能力l】· 。例如,精神病患者具有强烈的被害妄想,认为正在被他人追杀,自己或/及家人的生命正受到严重的威胁,于是产生极度的恐惧情绪,采取行为来逃避追杀,或胁持人质希望能够阻止被伤害,或向假想中的追杀者实施攻击。对于这样的一些行为,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往往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对于此类的案件,同道们没有异议。但是,是不是所有的妄想影响或支配的危害行为都可以评定为病理动机,从而评定为无辨认能力、无责任能力吗?各地的鉴定人员对这个问题的把握有很的分歧。现从妄想与辨认能力、责任能力的评定之间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1 关于妄想的评定对于妄想,鉴定人员首先会评定他的系统性、荒谬性、原发性/继发性。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ical Medicine
文章编号:
1005-3220(2007)05-03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