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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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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在案件审判中的适用——平保北京分公司诉艾派克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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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学伟
《珠江水运》
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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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裁判要旨: 网络证据是网络时代的新型证据。该证据不同于视听资料,它不仅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而且唯一性特征模糊,易于伪造,具有易失性,不能自证其客观真实性。在审查和采信网络证据时,必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标准,严格把关,既不因为法律没有关于网络证据的规定而贸然否定其证据性质,也不因为其技术含量高而盲目确认。 (共3页)
关 键 词:
网络时代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派克斯公司
证据
北京
审判
案件
技术含量
学科分类: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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