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对商事仲裁的干预及其限度

张晓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摘  要:

商事仲裁的自治性和其价值功能决定了国家司法权力干预的必要性和限度。国家司法权力的干预因仲裁自身的缺陷和司法权对秩序和公正的价值确立而获得正当性。司法权对仲裁的干预存在着三个阶段、二个层面和三项内容的维度。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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