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机证券公司的救助制度

倪浩嫣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  要:

危机证券公司的产生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当发现问题证券公司接近或已经丧失流动性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救助证券公司不能以行政代替市场,以次参优,形成“木桶现象”,而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不搞“暗箱操作”.更不能以简单重组代替退出,致使风险越积越大。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需要对救助条件、救助主体、救助的方式等做出规定。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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