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受贿罪主体拓展的论理分析——以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为视角

李风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

商业受贿罪在我国刑法史上,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并趋于逐步完善的过程。刑法第93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实属不当。这些人员构成受贿的,应按照商业受贿罪定罪处罚,即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只要从事的是商业活动,有受贿行为的,同样应按照商业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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