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司法合理性

梅伟[1] 奉茂春[2]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01

摘  要:

和谐社会要求司法裁判不仅恪守合法性,还要追求合理性,力求裁判结果与道德伦理、国家政策、民意舆论之间的良性互动。司法合理性与和谐社会在价值追求、利益分配方面是一致的。它包括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在和谐社会下,实质合理性与程序合理性占主导地位。 (共4页)

相关文章:

主题相关
更多文章搜索 
中国业务群个人门户,免费下载!
征稿启事
相关文章+更多
社区热帖+更多
天元数据 维普资讯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cqvip.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证 B2-2005002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