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 >> 北京档案 >> 2008年2期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公共档案馆的责任

周毅

摘  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针对上述立法规定.中国图书馆学会曾在2008年1月召开了一次“新年峰会”,其重要议题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落实”。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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