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何荣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摘  要:

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利用行为无法形成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在本质上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有被利用者开始实施行为时,法益侵害的危险才能定型、才具有紧迫性,才能将其评价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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