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商标、商号是特许经营体系中许可使用的主要对象,但因我国相关规定不完善,对于商号的许可使用有待进一步理顺关系。无论何种特许经营,特许人都可将已有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作为许可使用对象,但服务商标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是否可为许可对象我国实践中认识模糊。对未注册商标扣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许可的效力应分别视具体情况而定。[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政治与法律》-2008年2期 -95-10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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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9512(2008)02-00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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