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辨析

张学军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  要:

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现行《婚姻法》第46条所指的行为,即使未离婚,受害人也可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以重婚、与他人同居、遗弃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请求权基础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家庭暴力和虐待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离婚本身引起的信赖利益损失和非物质损失。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既无替代关系,也无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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