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的教唆犯制度是以“共犯关系”为核心的,即以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存在“共犯关系”为处罚教唆行为的前提,但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单纯教唆犯却明显越出“共犯关系”的涵盖范围,由此引起了我国教唆犯制度的逻辑困境。此逻辑困境说明“共犯关系”作为共犯行为的统一处罚前提是值得反思的。[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政治与法律》-2008年2期 -138-143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栏目信息:
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9512(2008)02-0138-06
基金资助:
本文为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基金项目“共犯制度的根基与拓展(05SFB5008)”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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