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 人大研究 >> 2008年3期 >> 摘要

规范权力运行维护公平正义——简论地方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之三

谢蒲定

摘  要: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的职权有明确的划分,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由同级人大产生,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同级人大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权力运行必须受到制约,这已经成为基本常识。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制约和有序运转,反映出国家权力的和谐状态,它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这种和谐状态并不是自动形成的,它有一个构建和生长的过程,既需要国家法制的呵护,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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