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兼论《商法典》、《商事通则》的不可行性

程淑娟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

民商有别是选择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前提。制定商法典或商事通则并非解决中国对于商事立法需求的最佳方案。我们应当将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相结合进行考虑,制定出一部真正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并保持现有商事单行法体系。这才是最为现实和可行的商事立法模式。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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