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法学 >> 2006年3期 >> 摘要

混合的犯罪概念之提倡——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

苏彩霞[1] 刘志伟[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  要:

形式的犯罪概念的产生是大陆法系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而混合的犯罪概念则适应了我国建立现代刑事法治国的发展需要;形式的犯罪概念只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的内容,混合的犯罪概念则满足了现代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我国刑法第13条之但书具有照应功能与出罪功能,且不存在逻辑上的前后矛盾。因而,主张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形式化的观点不可取,我国刑法应提倡与维护混合的犯罪概念。 (共11页)

相关文章:

主题相关 参考文献(34篇) 被引情况(1篇) 耦合文献(268篇) 
参考文献+更多
相关期刊+更多
    中国业务群个人门户,免费下载!
    征稿启事
    社区热帖+更多
    天元数据 维普资讯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cqvip.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证 B2-2005002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