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法学 >> 2007年10期 >> 摘要

检察院民事抗诉再审制度的完善

冯仁强[1] 陈莺[2]

[1]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2]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检察院通过行使抗诉权要求再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立即和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尚需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定来启动该程序。这一做法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无端地延长了再审程序的审理时间,应予以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应当赋予检察院再审启动权,由接受抗诉的法院立即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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