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法学 >> 2008年1期 >> 摘要

奸淫幼女犯罪客体及其既遂标准问题辨析

周折

摘  要:

奸淫幼女犯罪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而强奸罪的客体则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种犯罪客体上的根本区别决定了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不能予以合并。根据奸淫幼女犯罪本身的特点,应坚持以接触说作为该种犯罪的既遂标准。须注意犯罪成立标准与犯罪既遂标准的不同,同时从主客观多方面综合考察,严格区分奸淫幼女犯罪的既遂状态与具有特定情节的猥亵儿童罪。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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