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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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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3卷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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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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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淑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北京100089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23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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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预告登记,属于与本登记相对应的预备登记,可以发挥保全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功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和顺位之效力。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一定物权化表征,即可对抗第三人。司法解释可对其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以更好地保护请求权人的利益。 (共6页)
关 键 词:
预告登记
债权请求权
保全权利
保全顺位
学科分类:
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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