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与“意志自由“:生物学意义的自由与法律意义的自由

王一多

摘  要:

自由最基本的含义是指生物学意义的自由,即有机体能够不受约束而无任何障碍地行为。这种自由是人和其他一切动物共同具有的。它通常要受到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要受到有机体自身的生理条件和活动能力的限制;二是要受到与其生存相关的环境条件的限制。这就种自由而言,人与动物之间只存在量的差别而不存在质的差别。在自由形式上,可以将人与动物从本质上区别开来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这是人类特有的自由形式。法律意义的自由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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