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预防的合目的性

陆诗忠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  要:

新近不少见解认为,一般预防不应作为刑罚目的的内容。但是支持这些见解的理由并不能令人信服。这是因为:“刑罚永远把人类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仅仅是一种手段来对待”这一命题是虚伪的,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目的不会加重犯罪人的刑罚量,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是客观的。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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