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的内容控制——以对保险约款违反任意性规范的特别控制为中心

樊启荣[1] 李娟[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武汉430073 [2]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68

摘  要:

针对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规避保险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从而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约定之行为,多数国家在保险立法上采用了一特别条款予以规制,从而成为保险立法上的保险合同之内容控制机制之一。我国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工作时,修法者应充分正视该控制条款之正当性及规范性质与功能,确立对保险约款违反任意性规范之内容控制原则,以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之权益。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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