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重复评价的本质及其禁止

王明辉[1] 唐煜枫[2]

[1]中国刑警学院法学部,辽宁沈阳110035 [2]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摘  要:

犯罪行为的本质是客观上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主观上反映出行为人反规范的人格态度。所谓重复评价,表面上是在定罪量刑时对存在论上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了重复使用,但本质上是对其所反映出来的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进行了重复考量,结果导致重复处罚。禁止重复评价的本质则相应表现为禁止对反映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的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使用。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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