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政法论丛 >> 2006年5期 >> 摘要

“服从”与“创造”的司法智慧

武飞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助教、在读博士研究生,威海264209

摘  要:

作为一名裁判者,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任务就是要把抽象概括的法律与具体特定的个案相结合,法官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那么,法官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怎样的?法官应该严格解释法律还是可以能动地、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这是长久以来人们一直在探寻的问题。我们知道,严格服从法律符合法治社会依法裁判的要求,但机械地服从实在法却可能有损个案公正;而创造性地解释法律虽然可以缓解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僵化性,但随之而来的往往是裁判中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当然,法律解释难题的存在并不能使法官免予裁判的职责,法官仍然要为个案寻求答案。其实我们说“服从”也好,“创造”也好,这些都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法官所要做的,就是根据法律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实在法与正义二者间并不能直接划上等号,中间需要法官的工作,需要法官的解释智慧。在司法过程中,法官的智慧有很多用武之地,在法律解释问题上,尤其是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智慧便集中体现在法官能否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至少是在个案范围内协调法律解释中“服从”与“创造”的矛盾,从而做出一个经得起追问的裁判。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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