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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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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主体权利本位论——民法论坛一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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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礼强
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上海200051
《政法论丛》
2006年第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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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关 键 词:
民法本位
价值标准
私主体权利本位论
学科分类:
DF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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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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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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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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