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司法: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关于平和司法理念与实践的调研报告

宋镇藤 徐志涛 薛二涛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山东烟台264000

摘  要:

平和司法是在学习国外恢复性司法理念、实证分析烟台市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考察外地检察机关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全新命题,是恢复性司法本土化的一个尝试。平和司法可分为司法心态(基础要素)、司法模式(手段要素)、司法境界(目的要素)三个层面,与恢复性司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的层次性和层次之间的互动性。平和司法在执法理念上与传统的司法理念有很大的转变,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适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实践平和司法将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维护被害人和犯罪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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