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人:从对立到和谐
何士青
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摘 要:
人是法的逻辑起点,法是基于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规则体系,因而法与人应该是相协调的,法应该以人为本;然而,在阶级社会,法异化了,或以神为本,或以物为本,法与人相对立。法的异化扭曲了法的本质,背离了法的本意,制约着人的发展。法回归于人,法与人和谐统一,既是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人发展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为法回归于人奠定了理论根基,社会主义制度为法回归于人提供了先决条件。目前,我国在法的人本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要实现法与人的和谐统一,还必须做出多方面努力。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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