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行政调解与裁决有“准司法权”属性,与其他机制相比,能综合性地发挥行政机关管理和技术优势,科学高效低廉解决良事纠纷。建设和谐社会应强化其职能,使之成为国家司法权力的重要补充;同时要完善法律控制机制和坚持司法最终原则,使之按照现代法治原则运行,有效避免调处权的滥用。[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6期 -138-140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栏目信息:
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681(2007)06-0138-03
收稿日期: 2007-06-23

更多评论>>文章评论
学术















cqv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