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发表评论我要收藏点击“我要推荐”按钮复制地址,将本页推荐给别人看,自己就可以获得积分奖励!点击“我要推荐”按钮复制地址,推荐文章给别人看,自己就可以获得积分奖励。

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下载全文 在线阅读
[全文大小:309 K]
[在线阅读,第一页免费]

钱玉文[1] 陆刚[2]

[1]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2]江苏常州常联律师事务所,常州213003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订阅本刊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1-0681
国内统一刊号:CN 53-1134

摘  要:

消费者知情权实现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明确经营者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是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体现了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我国现行《消法》克服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自愿说明义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上直接规定经营者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对《消法》的模糊性规定予以修正,明文规定经营者四种情形下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著者文摘]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栏目信息:

行政与法

分 类 号:

D6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681(2008)02-0143-05

相关文章:

参考文献(13篇) 耦合文献(48篇)  主题相关

[参考文献]
收稿日期: 2007-12-28

作者简介:

钱玉文(1971-),男,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工业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陆刚(1964-),男,江苏常州常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更多评论>>文章评论
你是匿名用户 登录 | 注册 验证码 刷新
中国业务群个人门户,免费下载!
更多>>相关文章
天元数据 维普资讯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08 cqvip.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证 B2-2005002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