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土地交易的立法与实践
柴荣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 要:
明清时期,法律对土地交易有着严格而规范的要求:使用官印契本或具备契尾;买卖土地应诚信、不得重复典卖。制度层面废除“先问亲邻”的传统,缴纳契税过割赋税,禁止买卖旗人土地。但是,明清土地交易的实践中却有极强的变通复杂灵活性:突破“族田不能典卖”的规则,田面、田底分离交易,白契大量存在。 (共5页)学科分类:
K249[历史、地理 > 中国史 > 隋、唐至清前期(581~1840年) > 清前期(1616~1840年)]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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