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结构模式的变迁,民事诉讼制度正在悄悄地发生着诸多方面的变化。这种种变化似乎都是以这样两个理念为轴心而展开的,此即: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和当事人主义的理念。这两个理念又是联结在一起的:程序本位主义理念强调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的决定性意义,只要解决纠纷的程序是正义的,那么,该纠纷解决后的实体结果也毋庸置疑是正义的。而何种程序是正义的呢?这又决定于当事人对于程序的主导性和控制性。如果是当事人而不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则这种程序通常更容易达成正义的目标,反之,如果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发挥无所不在的强势职权作用,则程序的正义性往往会失去扎实的根基。这些理论为我们进一步探讨我国的再审程序奠定了理论基础。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