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勒索财物”是绑架罪的主观要素,而非其客观要件的内容;“绑架”并不限于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要控制其“人身安危”即可;绑架罪中行为人所控制的“人身自由”,必须是被害人“现实的自由”,而不能是“可能的自由”。[著者文摘]
文章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2008年1期 -116-120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栏目信息:
分 类 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2338(2008)01-0116-05
相关文章:

更多评论>>文章评论
学术















cqv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