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双产权”视角的奥运冠军产权边界与机制研究

范存生

沈阳大学体育学院,辽宁沈阳110044

摘  要:

我国运动员由国家培养,国家是主要投资主体,因而运动员产权归国家所有。但是运动员本身也是使其成为奥运冠军的主要投资主体之一,也应该拥有自己的产权主体地位及相应权利。产权归属问题的界定既不能脱离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和体育发展现状,也不能忽视体育人力资本(奥运冠军)本身的产权主体。基于上述思想,提出转型期“双产权”制度构想及其实现机制。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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