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的性质——对宪法文本的一种解读
张其鸾 罗兴平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汉中723000
摘 要:
对宪法解释主体和权限的准确界定是关涉宪法诉讼能否启动和进行的关键问题。《宪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许多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专属解释权,它的存在在逻辑上必然排斥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宪法进行解释,这成为宪法诉讼的“一大障碍”。通过对宪法文本相关规定的解读分析,可以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并非专属解释权,而应该是专门解释权,这种解释并不排斥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个人对宪法进行解释,各个层面的宪法解释权的行使恰恰形成一个完整的宪法解释体系,并最终服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解释。 (共5页)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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