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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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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世中[1] 刘建辉[2]

[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桂林541004 [2]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讲师,南宁530021

科学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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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2-1493
国内统一刊号:CN 11-2797

摘  要:

传统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一种以国家优先于法律为核心理念的工具主义法治观。由它衍生出的国家本位良法观、国赋权利观、天赋权力观和国家至上观,共同构成了阻碍社会主义国家法治进步的观念障碍。重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基本思路,以法律优先于国家取代国家优先法律作为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核心理念,把以人为本作为法治的最高目的价值,消解传统法治价值观的工具主义色彩。[著者文摘]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桂林541004);刘建辉,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讲师(南宁530021)。传统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一种以国家优先于法律为核心理念的工具主义法治观。这种法治观,虽然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它的局限性在于过分强调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使法律成为国家的附庸和工具,从而限制了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中的作用。今天,当我们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应当重新审视这种传统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在新的视野下,重构社会主义的法治观。一、传统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核心理念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人们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是社会主义国家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从法与国家关系的角度看,国家优先于法律是传统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理念基础。以国家为根本立足点和价值取向来分析法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强调法与国家具内在联系的前提下以国家为主导来观察一切法律现象,解释具体的法律问题,坚持国家相对于法具有优先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传统立场。用俄......
Scientific Socialism

分 类 号: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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