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违法性认识理论的新主张及其在涉林案件犯罪故意认定中的具体运用

卢建平[1] 田兴洪[2]

[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2]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6

摘  要:

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参照,将我国学者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的诸多观点归纳为单一说、兼容说和主次说三类。在批评和借鉴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说”的新主张,并对其在涉林案件犯罪故意认定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讨论。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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