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 理论探索 >> 2007年5期 >> 摘要

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思考

何涛 蔡汾湘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太原030073

摘  要:

评价地方性法规质量高低的标准有两条:一条是法律标准,即“不抵触原则”;另一条是实践标准,是指“有特色”和“可操作”。不抵触原则是指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相冲突、相违背,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有特色”是指地方立法要充分反映本行政区域经济、政治、法制、文化、风俗、民情等对立法调整的需求,注意解决本行政区域突出的、而国家立法未能或者不宜解决的问题;“可操作”是指要求地方性法规要加强民主立法,正确处理公权与私权、自由与秩序的关系,完善有关立法的程序规定。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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