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目的的再认识

胡卓然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摘  要:

行政诉讼目的是国家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目前,学界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三种:权益保护、权力监督,保护与监督双重目的。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然状况是保护与监督双重目的。我国行政诉讼目的导向存在缺陷,应当把权益保护作为行政诉讼最为根本的目的。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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