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宜采纳严格责任

周拓宇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

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得越来越频繁的今天,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越来越暴露了缺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因此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地将严格责任引入其中。本文在明确提出严格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及我们目前所处阶段的现实情况阐明了将严格责任引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立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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